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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江南体育app官网入口    发布时间:2024-09-08 20:22:07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 为深化城市管理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统一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以下简称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推进规范文明执法,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提高城市管理上的水准,提升政府公信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动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建设,规范穿着制式服装和佩戴标志标识,严肃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仪容仪表及执法风纪,创新履职方式,规范执法行为,围绕完善事中事后管理,推进管理精细化、执法规范化、服务人性化,更好体现执法的统一性、权威性。

  第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对全国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工作的指导监督协调,制定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与标准。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采购、配发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 制式服装制作所需经费,由个人负担工料费的30%,其余70%由同级财政予以安排;装具制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五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要严格限定着装范围,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和提高供应标准,严禁改变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式样。

  第六条 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应当在执行公务时穿着统一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七条 直辖市和市、县(含县级市、市辖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配发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八条 省、自治区城市管理部门从事一线执法工作的在编在职人员,按照供应标准减半配发制式服装。

  第十四条 制式服装根据气候区域划分配发不同品种,确定使用年数的限制。气候区域划分为热区、亚热区、南温区、北温区、寒区、高寒区(其包括的行政区域见附件1)。

  第十五条 因气候、工作环境特殊等原因,个别配发品种不能够满足实际需求的,由省级城市管理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确定选配品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和财政部备案。

  首次男士发大檐帽2顶、大檐凉帽1顶,女士发卷檐帽2顶、卷檐凉帽1顶,热区、亚热区、南温区使用4年,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5年,期满换发大檐帽(卷檐帽)1顶,大檐凉帽(卷檐凉帽)1顶。

  热区、亚热区、南温区首次发布面栽绒防寒帽1顶,热区、亚热区使用7年,南温区使用6年,期满换发1顶。

  首次发春秋常服1套(含衬衣2件),使用4年,期满换发1套;发冬常服1套,热区、亚热区使用4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首次发春秋茄克式执勤服2套,寒区、高寒区首次发春秋茄克式执勤服1套,热区、亚热区使用4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5年,期满换发1套;热区、亚热区、寒区、高寒区发冬茄克式执勤服2套,南北温区发冬茄克式执勤服1套,热区、亚热区使用4年,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使用3年,期满换发1套。

  首次发长袖制式衬衣2件,使用3年,期满换发2件;发短袖制式衬衣3件,热区、亚热区使用2年,南北温区使用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3件。

  首次男士发单裤2条,使用2年,期满换发2条;女士发单裤1条、裙子1条,使用2年,期满各换发1条。

  南北温区、寒区、高寒区首次发防寒大衣1件(南北温区为短款,寒区、高寒区为长款),南北温区使用8年,寒区、高寒区使用6年,期满换发1件。

  首次发皮凉鞋1双,热区、亚热区、南北温区使用3年,寒区、高寒区使用4年,期满换发1双。

  首次发领花、臂章各1付,硬、软胸徽各1枚,硬、软胸号各1枚,损坏后,交旧领新。

  地方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可结合实际需要,按照一线执法人员数量的特殊的比例配备连帽雨衣(含雨靴)、反光背心。

  第二十一条制式服装面料的采购、加工和标志标识制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在不突破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规定的供应标准前提下,可以探索实行按需申领的保障模式。

  第二十三条 连帽雨衣、反光背心按公用品管理,各级城市管理部门依据执法工作实际调配、发放、回收,仅限一线执法时穿着,使用完毕后由单位保管,个人不得占用。

  (一)在城市管理部门内部调动时,由调入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供应标准及调离单位出具的制式服装供应证明继续供应制式服装。其中,调离胸号号段范围的,应当交回胸号,由调入单位重新配发。

  (二)退休以及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人员,应收回所有标志标识。着装后任职不满一年调离城市管理部门的,除收回所有标志标识外,还应加收制式服装工料费的20%,或者交回制式服装。

  第二十六条 影视制作单位和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应当报省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并严格保管,非拍摄、演出时不得使用。各级城市管理部门及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不得擅自赠送、出借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

  第二十七条 推行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地区,可根据本地区真实的情况,做好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的统筹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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